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
(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
(一)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
(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