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邮政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二)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
(五)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