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章 邮政资费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章 邮政资费 第三十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邮政业务范围,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为依据,具体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资费标准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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