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九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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