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一条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