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