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