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五十条 邮政汇款的汇款人自汇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汇款人。查复期满未查到汇款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