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五十条 邮政汇款的汇款人自汇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汇款人。查复期满未查到汇款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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