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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