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