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章 邮政资费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章 邮政资费 第四十四条 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一)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使用的;
(二)盖销或者划销的;
(三)污损、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
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上剪下的邮资图案,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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