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六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