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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