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