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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