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