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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