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
邮政企业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乡、镇其他地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另行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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