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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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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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