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