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