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法律 发布:2018-10-26 共 1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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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二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二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四条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四条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发现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五条 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六条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检疫和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预防野生动物...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危害公...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三条 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执法活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和非...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的,应当依法取得批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执法活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毗邻国家的协作,保护野生动物迁徙通...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十条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十条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任何组织和个...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十二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对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关、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海关、公安机关、海警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罚没的...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鉴定、价值评估工作的规范、指导。本法规...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