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罚没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