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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