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鉴定、价值评估工作的规范、指导。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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