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