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