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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