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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