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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