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关、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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