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