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