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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