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四条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