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