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