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二十一条 货物、包裹、行李到站后,收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及时领取,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逾期领取的,收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规定交付保管费。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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