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二十三条 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