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提倡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按照协议共用。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适用本法关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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