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二十六条 铁路的旅客票价,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公告;未公告的不得实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