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多收运费、票款或者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必须将多收的费用退还付款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将多收的费用据为己有或者侵吞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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