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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