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重点发展国家铁路,大力扶持地方铁路的发展。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