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法律 发布日期:2006-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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