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06-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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