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法律 发布日期:2006-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