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三十八条 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积极组织和帮助灾区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优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