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物资、商业、供销、农业、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医疗防疫、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水利、电力、邮电、公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所管辖的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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