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抢险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抢险 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