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抢险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抢险 第三十二条 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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