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抢险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抢险 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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