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抢险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抢险 第三十五条 按照水的天然流势或者防洪、排涝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下泄的洪水,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未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江河河势的自然控制点。
未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江河河势的自然控制点。